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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2011-09-15 张君 点击:[]

  • 宁波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党员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一项经常性的基础工作,也是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任务之一。各级党组织都应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履行手续,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既反对关门主义,又禁止突击发展。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及培养教育

        第四条  建立一支有一定数量和较高质量的积极分子队伍,是保证新党员数量和质量的基础。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从新生入学开始,积极引导学生向党组织靠拢,通过查阅学生档案,做好与中学时期培养教育的衔接工作,做到早选苗、早培养、早考察、早发展。
        申请入党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申请人向本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党支部在接到申请书后,要及时进行登记,建立《入党申请人花名册》,并在一个月内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同时帮助其分析自己的表现、指出其存在的不足,明确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新生入学(教工调入)前已提出入党申请并有档案记载的,其申请时间从原申请之日算起。
        第五条  党支部对申请人的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要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及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党小组提名,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审查通过,报党总支(或下属党委,下同)审核同意后,向党委组织部领取《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对入学(调入)前已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可参考原单位的培养考察情况,进行重点培养,原则上必须经过六个月以上的考察培养才能发展。
        第六条  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要及时制定培养计划,并进行经常的、有针对性的培养考察。要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和宣传教育阵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要组织他们参加入党宣誓仪式、听党课、发展新党员大会等党内有教育意义的活动,要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为他们提供接受锻炼的机会。通过培养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纪律、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终身的信念。
        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规范管理。每季度,党支部都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定期考察,并根据他们的阶段性表现情况,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必要的调整,采取动态管理。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任务是:
        1、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生活、工作等各方面表现进行考察,并经常与他们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积极引导他们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2、收集党员和党外群众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入党积极分子,帮助其尽快克服自身的缺点和不足;
        3、定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的填写工作,每季度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包括入党动机、思想政治素质、学习、生活、工作表现等),填写内容力求写细、写实。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因升(转)学、毕业、调动等发生岗位变动时,原党支部应及时将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等培养教育材料和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归入个人档案,以便新的单位继续进行培养教育。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发展对象必须列入年度发展计划。党支部每年年初要在全面分析积极分子队伍状况的基础上,对入党积极分子逐个排队,制定本年度发展计划,由党总支汇总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发展计划上报后,半年可作一次调整。未列入发展计划的,一般不予发展。
        党支部在确定28周岁以下青年团员为发展对象时,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浙组〔1991〕35号)的文件精神,在团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综合考核后确定。
        第十条  党总支必须对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要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函调、外调等方法进行。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发展对象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在政治历史和重大事件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审要形成综合性材料。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发展对象,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和教职工中要求入党的同志必须参加党校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未获得党校培训结业证书者,不能吸收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  对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党支部要认真填写《发展对象呈报表》,备齐《发展对象呈报表》上所列呈报材料,经支委会讨论通过后,报党总支预审。
        综合考察材料需由支部委员和入党联系人共同撰写,内容应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政审情况;要求入党及培养考察过程;现实表现;主要优缺点及党支部意见。
        第十三条  党总支要认真审查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材料,对已具备入党条件的,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对于具有高级职称或是中层以上干部的发展对象,须报党委组织部预审。发展对象须在公示通过以后方可向党委组织部领取《入党志愿书》。
        第十四条  党支部在发《入党志愿书》前,应找发展对象谈话,提出填写《入党志愿书》的具体要求,明确入党介绍人。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发展对象自行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以及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和经历等情况,并如实向党支部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
        3、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情况;
        4、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支委会(未建立支委会的由支部书记)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应按以下主要程序进行: 
        1、入党申请人汇报自己的简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以及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现实表现、今后努力方向及向党组织需要说明的问题;
        2、介绍人介绍培养、教育、考察的过程,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自己的意见;
        3、支委会(未建立支委会的由支部书记)向大会报告对入党申请人的审查情况和对其入党的意见;
        4、与会党员对入党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进行充分的讨论,并表明各自的态度;
        5、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统计在票数内。遇到党员有反对意见且反映问题较大的,则不要急于形成支部决议,可通过调查了解后再作决定;
        6、作出支部大会决议。决议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入党动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主要优缺点、政审的主要结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应到会和实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申请人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票数),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
        7、入党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两名以上预备党员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五条  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后,要及时将《入党志愿书》等培养教育考察材料按审批权限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党委或已授权的党总支在审批前,要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谈话人在对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同申请人进行谈话,着重考察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现实表现,针对其主要优缺点和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并在《入党志愿书》上认真负责地填写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党委或党委已授权的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审批党员主要是审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经党委授权的党总支在签署意见时需注明“经党委授权”,同时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党委或党委已授权的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且退回原支部复议后,再重新上报。授权审批党员的党总支在审批后的二周内,必须把接收的预备党员材料送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加盖校党委授权章。
        高级职称人员及中层以上干部入党,党总支审议签署意见后,需报送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审批。
        经党委审批或党委组织部审查加盖党委授权章后,党支部应将审批意见及时通知预备党员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七条  为了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在发展对象离开学习、工作岗位前3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党委组织部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党总支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通过党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以及党校组织的预备党员培训,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至少每半年对预备党员的情况进行一次研究分析,及时了解、掌握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仍由党支部确定联系人加强教育培养,一般可由介绍人负责继续对其进行教育。介绍人必须每季度与预备党员谈话一次,教育和考察情况都要及时地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表》上。
        预备党员应每季度以书面的形式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工作、学习与思想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要积极参加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条  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按时转正。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
        1、由预备党员本人向党支部提出要求转正的书面申请;
        2、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3、党支部将预备党员的有关材料连同《预备党员考察表》报党总支审核;
        4、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
        5、支委会根据预备党员的申请报告、联系人的考察意见和群众的反映,就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提出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6、报党委或已授权的党总支审批。
        预备党员外出进修学习期间,如遇预备期满需要转正时,一般6个月以内,由原所在党支部讨论;6个月以上则由进修所在党支部讨论,原所在党支部应将其教育、考察情况,以书面形式转给进修所在党支部。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的主要程序是:
        1、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各方面表现;
        2、联系人介绍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
        3、与会党员进行充分的讨论并表明各自的意见;
        4、进行表决;
        5、作出支部大会决议;
        6、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对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预备党员,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对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支部要慎重研究,在支部大会讨论前,必须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情况及处理意见。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须报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变换单位的预备党员,党委或党委已授权的党总支认为必要时,可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延期讨论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可从预备期满之日算起;需延长预备期的,其延长的预备期起始时间自原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二十二条  党委或党委已授权的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党总支要将审批意见及时填入《入党志愿书》,注明党龄的起算时间。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授权审批党员的党总支在审批后的二周内,必须把预备党员的转正材料送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加盖校党委授权章。
        高级职称人员及中层以上干部转正,党总支审议签署意见后,需报送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审批。
        经党委审批或党委组织部审查加盖党委授权章后,党支部应将审批意见及时通知党员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以后,应将《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及有关材料交党总支,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党总支应将《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表》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寄出。

                              第五章   其他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党总支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每年年底要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党总支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兼职组织员,负责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党总支要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主要责任者,按照党纪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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