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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蓝小林院级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2011-09-26 张君 点击:[]

  •     2008级应用化学专业学生蓝小林(学号084773416),因感情纠纷,于2011年9月4日晚在艺术学院刘某宿舍,动手打了刘某,事后蓝小林还多次打电话给刘某,对刘某的生活、学习造成影响。其行为违反了校纪校规。

        根据《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决定给予蓝小林院级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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