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宁波市委教育工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党费收缴
1.在职的教职工党员(附属医院党员除外),以工资总额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物贴、省职岗贴、市职岗贴、工龄津贴、职务津贴之和,减去个人所得税的金额,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基数在3000元以下 (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 (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 (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教工党员(附属医院党员除外),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 (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附属医院党员党费交纳基数和比例参照宁波市卫生系统党组织的规定执行。
4.学生党员(包括研究生、本科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5.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所在党支部研究,报下属党委、党总支部审核,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6.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7.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 《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支部交纳党费。
8.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9.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下属党委、党总支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由校党委组织部上缴至省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转交至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0.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党费一般补交到所在党支部,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1.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由党支部研究,报下属党委、党总支部审核,校党委批准后,按自行脱党处理。
12.基层党支部,下属党委、党总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 “特殊党费”。
13.离退休党总支将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其他各下属党委、党总支部将党员实交党费总数,在每季度末月的下旬,上缴校党委组织部。户名:宁波大学;账号:3901,1300,0900,0002,464(工商银行);1160,0104,0000,480(农业银行)。
二、党费使用和管理
1.党费由组织部代校党委统一管理。组织部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专款专用。各下属党委、党总支部党费的具体管理、财务工作也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2.组织部每年按全校全年党员实交党费(其中离退休教工党员实交党费一半)总数的50%上缴宁波市委教育工委;按40%下拨给各下属党委(党总支部)(其中离退休党总支,以上缴给校党委组织部党费的50%比例下拨)。
3.组织部每年1-2月向宁波市委教育工委书面报告;每年3月向各下属党委、党总支部书面通报上年度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同时各下属党委、党总支部向组织部书面报告上年度党费使用情况报告。
4.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5.党费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上一级党组织的检查。
6.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
7.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校党委组织部,各下属党委、党总支部应当每年向全体党员同志公布。
8.本实施意见经组织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起执行,由组织部负责解释。原《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组发〔1999〕1号)、《关于调整党费缴纳基数的通知》(组发〔1999〕2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离退休党员党费缴纳基数的通知》(组发〔2001〕1号)、《关于调整党费交纳基数的通知》(组发〔2001〕8号)、《关于明确离退休党员党费交纳基数的通知》(组发〔2001〕20号)、《关于调整党费缴纳基数的通知》(组发〔2003〕5号)、《关于调整党费缴纳基数的通知》(组发〔2004〕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