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剧毒药品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易制毒、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易制毒、剧毒化学品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违法犯罪活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宁波大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规定的三类23种。
第二条 学院易制毒、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使用易制毒、剧毒化学品的责任人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办理易制毒、剧毒化学品的申报、许可、购买等手续,不得私自买卖易制毒、剧毒化学品;负责易制毒、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易制毒、剧毒化学品流失和被盗;
(二)负责本院易制毒、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使用管理,及时报告易制毒、剧毒化学品使用或管理中出现的意外情况,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三)各实验室在本学院领导下,负责本实验室易制毒、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学院与各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学院要对易制毒、剧毒化学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使用保管记录,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第五条 学院要加强易制毒、剧毒化学品申报、领用、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做到台帐清楚、数量平衡。
第六条 易制毒、剧毒化学品的申报、许可、购买等手续,须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指定专人,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集中办理;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剧毒化学品。
第七条 使用易制毒、剧毒化学品进行实验,结束后应作好台帐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实验名称、易制毒化学品名称、用量等)。学院指定专人定期将台帐记录通过校园网输入学校易制毒、剧毒化学品管理系统,并保存纸质档案,随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使易制毒、剧毒化学品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学院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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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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