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班级: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财教〔2020〕15号)、《宁波大学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宁大政〔2015〕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开展2022-2023学年本科学生资助对象动态认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定类型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分为特殊群体和其他群体两类。
(一)特殊群体
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 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 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认定程序
我校2022-2023学年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将于9月6日正式启动,2023年3月将按照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认定的一般程序:学生本人申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初审→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审核确定→学生资助对象建档。
今年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采取通过学校“本科生资助对象认定”系统认定审核,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复核的方式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请(9月10日前)
学生登陆宁波大学网上办事大厅,在“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板块中,自愿如实填写《宁波大学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
(二)班级认定(9月13日前)
班级认定评议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初步认定学生资助对象的类别,并在系统中通过,提交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资助对象名单给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三)学院认定(9月17日前)
学院认定工作组在系统中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并核实确认学生资助对象的类型,在系统中通过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资助对象。
(四)公示提经学院认定后的资助对象名单,在学院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后,提交本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材料(申请、佐证、汇总、公示、自愿放弃声明等)给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核准。
(五)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复核
由学院组织已认定学生登录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进行信息填报,学院在平台系统完成审核提交。
三、注意事项
各学院应对认定工作高度重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作学生资助对象认定:
1. 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2. 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 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二)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院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纸质版《主动放弃资助声明》文档签字确认后学院存档,并将电子扫描件提交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存档。
(三)纸质版《申请表》中的各环节必须为手写签字。
(四)《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共享的大数据外,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五)往年已被学校认定并获得相应资助,再次申请的老生,只需提交《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名,进行书面承诺。
(六)请各班级于9月14日下午3点前完成学生资助对象的网上认定审核工作,将《申请表》纸质版(个人承诺手写、班级评议签字)和佐证材料复印件上交到学院学工办211冉老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