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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关于开展2023-2024学年本科学生资助对象动态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3-09-20  点击:[]

班级

做好本科学生资助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财教202015号)、《宁波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宁大政〔202356号)文件精神,现开展2023-2024学年本科学生资助对象动态认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定类型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分为特殊群体其他群体两类

(一)特殊群体

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 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 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认定程序

我校2023-2024学年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将于9月19日启动。

认定的一般程序:学生本人申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初审→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审核确定→学生资助对象建档。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请9月21日前

学生登陆宁波大学网上办事大厅,在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系统应用中,自愿如实填写《宁波大学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操作指南见附件7),新申请特殊困难群体需提交佐证材料老生无需重复提交

(二)班级认定9月22--23日

1. 班级认定评议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初步认定学生资助对象类别,并在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系统中通过,提交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资助对象名单给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公示提交

经学院认定后的资助对象名单,在学院网站公示3天,提交附件22023-2024学年资助对象认定学院汇总表》(签字、盖学院章)和公示网页截图至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核准。

学生申请表纸质版、班级评议表(附件4)在系统校级审核通过后2周内,以学院为单位到学生处确认盖章,由各学院按规范存档备查。

三、注意事项

各学院应对认定工作高度重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作学生资助对象认定:

1. 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2. 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 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二)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院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纸质版《主动放弃资助声明》(附件3)签字确认后学院存档并将电子扫描件提交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存档

(三)纸质版《申请表》中的各环节必须为手写签字。

)《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共享的大数据外,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往年已学校认定并获得相应资助,再次申请的老生,只需提交《申请表》,并进行书面承诺。

请各班级9月24日前完成学生资助对象的网上认定审核工作,将《申请表》纸质版个人承诺手写、班级评议签字和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附件4)、新申请同学的佐证材料复印件上交到学院学工办211冉老师处。

 联系人:冉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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