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责任书
(实验室或个人)
2012319105627.doc
为了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规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宁波大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宁大政[2006]168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与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应签订以下责任书。
一、责任内容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责任人或实验教师在实验过程或日常管理中要承担以下责任:
1.实验过程中要严格按申购的用途开展实验,并在实验结束后,及时记录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消耗台账(与实验室管理员双人签名),确保危险化学品“领用量”与“消耗量”平衡。
2.要加强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流失和被盗。
3.要及时报告危险化学品使用或管理中出现的意外情况,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4.不得私自买卖、销毁或丢弃危险化学品废料(含非实验因素导致变质的废料)。
5.危险化学品领用量原则以一周实验用量为限,实验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应将危险化学品存放到学院双人双锁的保险柜内。
二、责任追究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责任人或实验教师因失职或违规造成意外事故,将依照相关文件规定予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其他事项
1.本责任书中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2.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学院和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各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责任人或实验教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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