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实习安全制度
为确保学生的安全与稳定,更好地做好教育实习工作,以最大限度降低各类不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学校、学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实习工作的实际情况,学院特制定本安全守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教育实习过程中,应注意交通、防盗等自身安全防范,严防各类意外事故发生。
二、注意安全方面规章制度的学习,自觉遵守教育实习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教育实习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教育实习学校的统一领导。
三、自觉遵守教育实习单位的工作秩序,爱护公物,如有损坏、遗失,要照价赔偿。
四、在教育实习期间,不得邀请或接受邀请,与教育实习单位的人员到校外进行与教育实习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准自作主张进行集体外出活动,违者教育实习成绩降级处理。要杜绝所带学生在教育实习单位内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凡向教育实习单位集体或个人借用的各种材料应认真保管,不得遗失和外传,并要按时归还教育实习单位。
六、教育实习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教育实习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一)请假半天以内者,需征得带队指导教师同意;
(二)请假一至二天并外出者,需有请假报告,经带队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由教育实习学校领导小组批准,方能离队;
(三)因病或伤残事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三至七天者,需报经所在院教育实习指导组集体研究审批,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查;
(四)请假八天以上者由所在院教育实习指导组审查并加意见后,报校教育实习指导委员会批准。凡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者,作擅自离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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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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