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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关于开展2023-2024学年第二学期 本科学生资助对象动态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4-03-21  点击:[]

班级

为做好本科学生资助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财教〔2020〕15号)、《宁波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宁大政〔2023〕56号)文件精神,开展2023-2024学年第二学期本科学生资助对象动态认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定类型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分为特殊群体其他群体两类

(一)特殊群体

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其他群体

1. 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 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认定程序

学校2023-2024学年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已于第一学期初完成第二学期按照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分类处置: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一学期未认定,本学期进行认定;(2)第一学期认定过,本学期需要就认定类别“特殊群体”、“其他群体”进行调整;(3)第一学期认定过,目前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学生可自愿申请放弃资助对象资格。

属于第(1)和(2)种情况的需经以下认定程序:

学生本人申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初审→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审核确定→学生资助对象建档。

本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将依然采用网上认定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请3月23日前

学生登陆宁波大学网上办事大厅,在“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应用中,在线填写《宁波大学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佐证材料可上传附件,填好申请表后下载打印,学生本人在表中“信息真实性承诺”一栏签字,将纸质表提交班级认定评议组

(二)班级认定3月25日前

班级认定评议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初步认定学生资助对象类别,并在系统中审核通过,提交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资助对象名单给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学院认定3月26日前

学院认定工作组在系统中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并核实确认学生资助对象的类型,在系统中通过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资助对象。

(三)结果公示

学院要将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名单及类,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第(3)种情况,原认定的资助对象因家境好转自愿放弃认定资格的,由学生本人填写《自愿放弃资助声明》(附件2)并签字上交学院1-211冉老师处。

(四)认定建档。

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汇总核准各学院提交的学生名单,建立本科学生资助对象信息档案库,实施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三、注意事项

班级应对认定工作高度重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作学生资助对象认定:

1. 学生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

2. 学生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 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二)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院要与学生沟通了解情况,由学生本人填写《自愿放弃资助声明》,学院存档备查

)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请各班级于3月25日下午3点前完成学生资助对象的网上认定审核工作,将《申请表》纸质版(个人承诺手写、班级评议签字)和佐证材料复印件上交到学院学工办1-211冉老师处。

附件1:宁波大学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附件2:自愿放弃资助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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