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班级:
为做好本科学生资助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财教〔2020〕15号)、《宁波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宁大政〔2023〕56号)文件精神,现开展2023-2024学年第二学期本科学生资助对象动态认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定类型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分为特殊群体和其他群体两类。
(一)特殊群体
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 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 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认定程序
学校2023-2024学年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已于第一学期初完成,第二学期将按照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分类处置:(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一学期未认定,本学期进行认定;(2)第一学期认定过,本学期需要就认定类别“特殊群体”、“其他群体”进行调整;(3)第一学期认定过,目前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学生可自愿申请放弃资助对象资格。
属于第(1)和(2)种情况的需经以下认定程序:
学生本人申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初审→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审核确定→学生资助对象建档。
本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将依然采用网上认定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请(3月23日前)
学生登陆宁波大学网上办事大厅,在“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应用中,在线填写《宁波大学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佐证材料可上传附件,填好申请表后下载打印,学生本人在表中“信息真实性承诺”一栏签字,将纸质表提交班级认定评议组。
(二)班级认定(3月25日前)
班级认定评议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初步认定学生资助对象的类别,并在系统中审核通过,提交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资助对象名单给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三)学院认定(3月26日前)
学院认定工作组在系统中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并核实确认学生资助对象的类型,在系统中通过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资助对象。
(三)结果公示
学院要将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名单及类别,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第(3)种情况,原认定的资助对象因家境好转自愿放弃认定资格的,由学生本人填写《自愿放弃资助声明》(附件2)并签字上交学院1-211冉老师处。
(四)认定建档。
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汇总、核准各学院提交的学生名单,建立本科学生资助对象信息档案库,实施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三、注意事项
各班级应对认定工作高度重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作学生资助对象认定:
1. 学生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
2. 学生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 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二)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院要与学生沟通了解情况,由学生本人填写《自愿放弃资助声明》,学院存档备查。
(三)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请各班级于3月25日下午3点前完成学生资助对象的网上认定审核工作,将《申请表》纸质版(个人承诺手写、班级评议签字)和佐证材料复印件上交到学院学工办1-211冉老师处。
附件1:宁波大学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附件2:自愿放弃资助声明